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為深化營商環境改革,提高建筑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效率,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8號令,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42號令修改)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精神,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意,現對我省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限額作出調整,具體如下:
一、2019年9月1日起,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稱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范,貫徹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審查和頒發施工許可證。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三、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設單位要切實履行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加強對勘察、設計、采購和施工質量安全的過程控制和驗收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保證合理的工期和造價。
四、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聯合鎮(區)政府、街道辦建立日常聯動機制,加強對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項目建設的各方主體從嚴從實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要建立網格化管理體系,加強日常質量安全巡查,真正把管理責任落實到單位、落實到人,確保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