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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附《深圳市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導則》(征求意見稿),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和合同文本等全文請看文末:
1總則
1.0.1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積極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19〕515號)和深圳市住建局《關于推進深圳市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規范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活動,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推動我市工程咨詢行業轉型升級,加快與國際工程咨詢模式接軌,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工程咨詢企業,推動工程咨詢行業“走出去”,為實現“一帶一路”戰略服務,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現行的建設項目投資、勘察、設計、監理、造價、招投標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等編制。
1.0.3 本導則適用于深圳市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領域建設項目的投資人選擇、評價與考核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以及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及成果管理。對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成果質量的監督檢查,可以依據本導則。
1.0.4 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活動除應遵循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 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是指按一個總體規劃或設計進行建設的,以建筑物或構筑物為目標產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并應符合相關質量要求,由一個或若干個互有內在聯系的單項工程組成的工程總和。簡稱為項目。
2.0.2 全過程工程咨詢
是指對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等各有關方面的工程咨詢服務,可包括項目的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勘察、設計、招標采購、造價咨詢、監理、運營維護咨詢以及BIM咨詢等專業咨詢服務。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可采用多種組織方式,由投資人授權一家單位負責或牽頭,為項目從決策至運營持續提供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以及管理服務。
2.0.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
是指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提供方。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可以是獨立咨詢單位或聯合體。
2.0.4 投資人
是指投入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本導則主要以固定資產投資為主,是指由投資人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的經濟活動。本導則所指的投資人包括政府、企業、個人、混合經濟體(含PPP)等。
2.0.5 承包人
是指被投資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本導則中承包人包括材料及設備供應商、分包商。
2.0.6 產權人
是指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
2.0.7 運營人
是指建設項目中受投資人或產權人委托的使用人、經營人。
2.0.8 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
是指由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具有相關資格和能力履行合同、主持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機構工作的負責人。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且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高級職稱,并具有同類工程經驗(業績)。
2.0.9 專業咨詢工程師
是指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在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管理協調下,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相關專業咨詢的專業人士。專業咨詢工程師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專業人士: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及其他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建造師、咨詢工程師(投資)等及相關執業人員。
2.0.10 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
運用系統的理論和方法,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活動,簡稱項目管理。
2.0.11 專業咨詢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中由專業咨詢工程師所提供的項目管理、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勘察、設計、招標采購、造價咨詢、監理、運營維護咨詢以及BIM咨詢等專業咨詢工作。
3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3.1.1 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可劃分為項目決策、勘察設計、招標采購、工程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維護六個階段。
3.1.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可承擔的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工作內容包括:
1項目決策階段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策劃管理、項目報批管理、機會研究、策劃咨詢、規劃咨詢、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方案比選等;
2勘察設計階段包括但不限于:勘察管理、設計管理、初步勘察、方案設計、初步設計、設計概算、詳細勘察、設計方案經濟比選與優化、施工圖設計、施工圖預算等;
3招標采購階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招標采購管理、招標策劃、市場調查、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投標限價)編審、合同條款策劃、招投標過程管理等;
4工程施工階段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管理、進度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勘察及設計現場配合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工程變更、索賠及合同爭議處理,技術咨詢,工程文件資料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管理等;
5竣工驗收階段包括但不限于:收尾管理、竣工策劃、竣工驗收、竣工資料管理、竣工結算、竣工移交、竣工決算、質量缺陷期管理等;
6運營維護階段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后評價、運營管理、項目績效評價、設施管理、資產管理等;
3.1.3 投資人應將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勘察、設計、招標采購、造價咨詢、監理、運營維護咨詢以及BIM咨詢等各專業咨詢業務,整合委托給一家具有國家現行法律規定的,與工程規模及委托內容相適應的資質條件或能力的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或聯合體)承擔。如為聯合體,應明確牽頭單位,且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由牽頭單位派出;全過程咨詢服務單位應當自行完成自有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的業務,在保證整個工程項目完整性的前提下,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或經建設單位同意,應將自有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外的咨詢業務依法依規直接擇優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單位應對轉委托單位的業務負總責。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單位可在投標文件中明確或明確3家擬遴選單位。投資人選擇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咨詢資質的單位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咨詢單位。
投資人也可按菜單模式將項目的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勘察、設計、招標采購、造價咨詢、監理、運營維護咨詢以及BIM咨詢等各專業咨詢業務的一項或多項作委托給多家咨詢單位分別承擔,投資人與各咨詢單位分別簽訂委托合同,但應明確承擔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單位為統籌單位,由其負責項目各專業咨詢的管理、協調與服務,同時投資人應明確統籌單位和其他各咨詢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1.4 投資人可在項目發起至項目開工前選擇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咨詢服務。
3.1.5 投資人選擇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時,應考慮成功的咨詢服務要靠完全合格的人員花費足夠的時間才能實現。投資人不宜強制降低咨詢費用,以至于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不能支付指派合格人員工作足夠時間的費用。投資人可對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在完成各項咨詢目標后,實現的節約成本或提高功能的增值服務價值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雙方在合同中予以約定。
3.1.6 投資人和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建立一種公平、合理、信任的關系。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在咨詢服務過程中必須提出合理、客觀的意見,采取符合建設項目最好結果和投資人最大利益、維護相關方合法權益的咨詢服務行動。投資人應對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的咨詢服務工作給予充分的信任與支持,同時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保持高度的責任感與專業水平提供服務,雙方建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模式。
3.1.7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可根據投資人的委托,獨立承擔項目全過程全部專業咨詢服務,全面整合項目建設過程中所需的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勘察、設計、招標采購、造價咨詢、監理、運營維護咨詢以及BIM咨詢等咨詢服務業務;也可提供菜單式服務,即“1+N”模式,“1”是指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必選項),“N”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勘察、設計、招標采購、造價咨詢、監理、運營維護咨詢以及BIM咨詢等專業咨詢(可選項),可參考附錄A《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清單》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或造價咨詢單位接受投資人委托開展全過程投資跟蹤審計工作的,不能詆毀同行,不能惡意核減工程造價,應恪守執業操守,合法合規公正合理開展工作。
3.1.8 投資人應與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簽訂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咨詢服務范圍、內容、成果文件表現形式,成果質量與工期目標,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酬金(或計費方式)、變更程序等內容。
3.1.9當投資人委托多個專業咨詢機構共同承擔大型或復雜建設項目的相應工程咨詢業務時,投資人應明確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作為咨詢業務主要承擔單位,并應由其負責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包括總體規劃、統一標準、階段部署、資料匯總等綜合性工作;其他咨詢單位應分別按合同約定負責其所承擔的專業咨詢工作并由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統一協調和管理。
3.1.10 投資人應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的服務范圍、內容和期限等,并結合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自然環境因素、社會因素、投資人要求等)等要素合理確定服務酬金,在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中明確約定并按時支付。本導則建議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酬金采取“1+N”疊加計費模式,具體計費方法詳見附錄B《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計費方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收費,應在工程概算中列支。建議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制度下的職業責任保險,建立單位、團隊與個人保險相互補充機制。
3.1.1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承擔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應樹立文化為本、綠色為先、集約發展、價值創新的咨詢服務原則,發揮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在建設項目決策、勘察設計、招標采購、工程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維護等不同階段,應依據相關標準規范和項目具體要求編制全過程工程咨詢相應專業的成果文件。
3.1.1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按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要求出具相應的成果文件,并應在成果文件或需要其確認的相關文件上簽章,承擔合同主體責任。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專業咨詢工程師應在其完成或需要其確認的相應成果文件上簽章,承擔相應責任。
3.1.1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以及承擔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的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專業咨詢工程師,不得同時接受具有利害關系的雙方或多方委托進行同一項目、同一階段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
3.1.14 承擔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的機構應按照合同要求,對合同中涉及的咨詢服務內容實施全過程和全方位的管理與控制。
3.2組織管理
3.2.1 對于大型或復雜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和項目情況,編制全過程工程咨詢工作大綱。工作大綱應包括項目概況、咨詢業務范圍及內容、全過程工程咨詢的總體思路、項目組織架構、工作進度、人員安排、質量管理、風險管理、信息管理、檔案管理、重點和難點分析、客戶回訪和評價等內容。
3.2.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針對建設項目建立有效的內部組織管理和外部管理組織協調體系。
3.2.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按照合同要求編制工作進度計劃。其中咨詢成果文件提交時間應參照行業相關標準、滿足建設項目總體進度要求,并與項目總體進度相協調。
3.3質量管理
3.3.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針對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特點,建立完善的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并通過流程控制、機構標準等措施保證咨詢成果文件質量。
3.3.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提交的各類成果文件編制完成后,應由專業咨詢工程師審核和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審定。
3.3.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核對投資人提供的全過程工程咨詢相關資料,及時向投資人反映相關資料存在的缺陷,并要求投資人對其補充和完善。投資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所要求的相關資料。
3.3.4 全過程工程咨詢成果文件應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定。如投資人對質量標準要求高于現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規定的,應在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中予以明確。
3.3.5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根據工作大綱,定期或不定期對其咨詢工作進行回訪,聽取投資人的評價意見,并結合本機構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總結完善。
3.4風險管理
3.4.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根據自身資質等級、技術能力、人員配置情況,對擬承接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的服務周期、質量要求、市場狀況及收費標準等風險因素進行綜合評估,以判斷是否承接相關業務。
3.4.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通過提高咨詢人員業務能力、風險意識、法律意識、職業操守等相應措施,防范專業服務風險、職業道德風險和企業內部管理風險。
3.4.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根據委托要求進行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風險管理,關注項目決策、勘察設計、招標采購、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及運營維護各階段可能發生的風險,對涉及人為、經濟、自然災害等諸多方面的風險因素進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3.5信息管理
3.5.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信息管理對象包括相關的專業數據庫管理和專業軟件管理。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利用計算機、互聯網通信技術及BIM技術將信息管理貫穿咨詢服務全過程。
3.6檔案管理
3.6.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檔案管理及標準的規定,建立檔案收集制度、統計制度、保密制度、借閱制度、庫房管理制度及檔案管理人員守則。
全過程工程咨詢檔案可分為成果文件和過程文件兩類。成果文件應包括: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出具的相關專業咨詢成果文件。過程文件應包括:編制、審核、審定人員的工作底稿、相關電子文件等。
3.6.2 全過程工程咨詢檔案的保存期應符合國家和合同等相關規定,且不應少于5年。
3.6.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的檔案管理工作包括:
1 歸檔全過程工程咨詢成果文件、過程文件和其他文件。
2 組織并指導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過程中所借閱和使用的各類設計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竣工資料等可追朔性資料的文件目錄。文件目錄應由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審定后歸檔。
3 記錄全過程工程咨詢檔案的接收、借閱和送還。
4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及項目機構組織
4.1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條件
4.1.1 具有項目相適宜的全過程工程咨詢能力和經驗,包括但不限于:能夠制訂詳細、先進、可行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方案,鼓勵采用新型咨詢和管理技術提高咨詢服務水平和項目價值。
4.1.2 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專業力量,包括但不限于:明確項目的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咨詢工程師,且建議配合推行專業人員職業責任保險。
4.1.3 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包括但不限于: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和主要的專業咨詢工程師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等。
4.1.4 對入選國家、省級或深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企業名單”或后續新增試點名單的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建立相關信用評價體系,對信用程度高的可予優先考慮,不支持選用信用評價差的企業。
4.2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的條件
4.2.1 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且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高級職稱,并具有同類工程經驗(業績)等。
4.2.2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執業信用記錄良好。
4.2.3 具有承擔項目咨詢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管理、經濟和法律等知識體系。
4.3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選擇方式
4.3.1 投資人選擇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時,可采用“根據質量選擇咨詢服務”。鼓勵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采用最合適的技術、創新的解決辦法和最低的項目周期費用,為投資人提供最好的咨詢服務。即投資人選擇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時,要以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可用人力、財力資源、業務獨立性、費用結構的合理性、業務公正性和質量保證體系為依據。提倡“優質優價、優質優先”,投資人可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約定優質優價獎勵條款。
4.3.2投資人可采用直接委托、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邀請招標、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公開招標是政府投資項目選擇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的主要方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擇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
4.3.3 投資人應對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的資質能力、專業人員力量、項目業績、履約評價、社會信譽、咨詢質量、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辦公場所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對綜合評價結果進行排名,優選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
4.3.4 投資人在項目發起階段選擇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或監理資質的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或監理。同一項目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單位與工程總承包、施工、材料設備供應單位之間不得有利害關系。
4.4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機構
4.4.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以及項目特點、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環境等因素,組建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機構。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書面授權委托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的負責人,即項目的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并實行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責任制。
4.4.2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機構由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專業咨詢工程師和行政人員組成,服務機構應根據服務內容配備專業齊全,數量應滿足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工作需要。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的授權范圍和內容,履行管理職責,對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進行全面的協調和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4.4.3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應明確各方主體對項目的質量安全責任,本導則建議如下:
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含聯合體)承接項目的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勘察、設計、招標采購、造價咨詢、監理、運營維護咨詢以及BIM咨詢等全部專業咨詢服務的,且同時具備相應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等資質,則勘察、設計、監理、造價等專業咨詢工作必須由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含聯合體)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含聯合體)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安全等責任。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可同時兼任項目管理負責人、勘察負責人、設計負責人、造價咨詢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之一項或兩項職務,并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等責任。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不兼任項目管理負責人、勘察負責人、設計負責人、造價咨詢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的,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任命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咨詢工程師擔任,由被任命的項目管理負責人、勘察負責人、設計負責人、造價咨詢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等直接責任,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承擔質量安全等連帶管理責任。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向投資人履行質量安全報告責任。
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承接項目的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勘察、設計、招標采購、造價咨詢、監理、運營維護咨詢以及BIM咨詢等全部專業咨詢服務的,如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自身不具備勘察、設計或監理等資質,可將項目的勘察、設計或監理等專業咨詢業務合法進行分包,承接項目的勘察、設計或監理專業咨詢業務的分包單位可以是一家或多家,分包的勘察、設計或監理單位報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批準后任命項目的勘察負責人、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辈?、設計或監理的分包單位以及其任命的勘察負責人、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向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和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履行質量安全報告責任,并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等直接責任,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和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承擔質量安全等連帶管理責任。
3 當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采用聯合經營方式時,聯合經營單位應接受全過程工程咨詢牽頭單位的管理協調,并對其所提供的專業咨詢服務負責。全過程工程咨詢牽頭單位應向投資人承擔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的主要責任,聯合經營單位承擔附帶責任。
4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根據投資人的委托承接項目的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等咨詢服務的,但投資人將項目的勘察、設計或監理等專業咨詢服務另行委托的,承接該項目的勘察、設計或監理等專業咨詢服務的單位(可以是一家或多家)任命項目的勘察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或總監理工程師,由投資人批準任命,向投資人履行質量安全報告責任,并承擔相應質量安全等直接責任。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不承擔投資人另行委托的專業咨詢服務的質量安全責任。
4.4.4 投資人應明確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的權利,保障全過程工程咨詢的有效實施。
4.4.5 因咨詢服務不當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咨詢服務的單位應按照現行相關法律及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全過程工程咨詢不能免除投資人、承包人、產權人、運營人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義務。
4.4.6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在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部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的任命書面通知投資人。
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任命書可按本導則附錄C的樣式填寫。
4.4.7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調換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時,應征得投資人書面同意;調換專業咨詢工程師時,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書面通知投資人。
4.5全過程工程咨詢人員職責
4.5.1 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1 牽頭制訂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組織架構、專業分工、決策機制、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以及相關表格和成果文件模板等,并組織實施。
2 組織編制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規劃、咨詢目標,核準專業咨詢服務實施細則。
3 根據需求確定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特別是明確各專業咨詢服務的負責人及其職責。
4 組織編制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總控計劃,并要求各專項工作按總控計劃編制專項工作計劃。
5 根據工程進展及全過程工程咨詢工作情況調配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機構人員。
6 統籌、協調和管理項目全過程各專業咨詢服務工作,檢查和監督工作計劃執行情況。
7 參與組織對項目全過程各階段的重大決策,在授權范圍內決定任務分解、利益分配和資源使用。
8 審核確認全過程工程咨詢成果文件,并在其確認的相關咨詢成果文件上簽章。
9 參與或配合全過程各專業咨詢服務成果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0 調解投資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爭議。
1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或投資人委托授予的其他權責。
4.5.2 專業咨詢工程師應履行下列職責:
1 參與編制全過程工程咨詢規劃,負責編制所負責專業咨詢服務的實施細則。
2 按工作計劃、任務分配和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質量要求等,完成所負責的專業咨詢服務工作,對所承擔的任務和出具的成果負責,并向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報告。
3 完成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安排的其他咨詢服務工作。
4.6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權利
4.6.1 全過程咨詢服務單位應當自行完成自有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的業務,在保證整個工程項目完整性的前提下,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或經建設單位同意,應將自有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外的咨詢業務依法依規直接擇優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單位應對轉委托單位的業務負總責。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單位可在投標文件中明確或明確3家擬遴選單位。
4.6.2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有權按合同約定代表投資人對擬建項目實施全過程項目管理。
4.6.3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具有按合同約定的項目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需向投資人報告。
4.7全過程工程咨詢設施
4.7.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時,應在項目現場派駐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機構項目部;項目現場的全過程工程咨詢工作全部完成或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終止時,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機構項目部可撤離項目現場。
4.7.2 投資人應按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約定,提供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設施。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機構宜妥善使用和保管投資人提供的設施,并應按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投資人。
4.7.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宜按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約定,配備滿足全過程工程咨詢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器具等。
5.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策劃
5.1一般規定
5.1.1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策劃文件包括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規劃、管理制度及專業咨詢服務實施細則等。
5.1.2 當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策劃文件應按要求修改和完善,并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5.2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規劃
5.2.1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規劃應根據建設項目管理綱要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的要求,由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
5.2.2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規劃應經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審批,并報送投資人。5.2.3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規劃應在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內部進行交底并形成交底記錄。
5.2.4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規劃的主要編制依據:
1 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等;
2 建設項目前期資料及勘察、設計文件
3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及建設項目其他合同文件;
4 同類建設項目的相關資料等。
5.2.5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建設項目概況;
2 編制依據;
3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范圍;
4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內容;
5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目標;
6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組織機構;
7 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制度;
8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措施;
9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設施。
5.3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制度
5.3.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合同要求并結合建設項目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制度,規范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內部以及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與投資人、相關承包人間的管理接口和工作流程。
5.3.2 全過程工程咨詢主要管理制度清單參見附錄D。
5.4專業咨詢服務實施細則
5.4.1 專業咨詢服務實施細則應在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相關工作開始前,由專業咨詢工程師負責編制,經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批準實施。專業咨詢服務實施細則應結合不同類型建設項目的特點,具有可操作性。
5.4.2 專業咨詢服務實施細則實施前,應對相關專業咨詢工程師進行交底,并形成交底記錄。
5.4.3專業咨詢服務實施細則的主要編制依據:
1 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等;
2 建設項目管理綱要;
3 已批準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規劃;
4 相關的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
5 已批準的建設項目相關方策劃文件。
5.4.4專業咨詢服務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相關專業咨詢特點;
2 編制依據;
3 工作范圍;
4 工作內容;
5 工作目標;
6 相關專業咨詢的重點、難點及薄弱環節;
7 相關專業咨詢工作流程;
8 相關專業咨詢工作方法和措施。
6項目決策階段
6.1項目管理
6.1.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組織建立項目管理決策的相關制度,確定項目決策階段的管理職責,實施程序和控制要求。
6.1.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在項目決策階段項目管理的工作主要有:
1 分析、確定項目在決策階段的管理內容與范圍;
2 協調、研究、形成決策階段的工作流程并明確責任;
3 檢查、監督、評價項目決策階段的管理過程;
4 履行其他措施確保項目決策工作的順利進行;
5 項目決策階段的報建報批等。
6.2項目建議書
6.2.1 項目建議書是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行業規劃、地區規劃及經濟建設的方針、任務和技術經濟政策等要求,結合資源情況、建設條件、投資人的戰略等,在廣泛調查研究、收集資料、踏勘建設地點、初步分析投資效果的基礎上進行編制。
6.2.2 項目建議書編制的要點包括以下內容:
1 重點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2 全面掌握宏觀信息,即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或地區規劃、線路周邊自然資源等信息;
3 根據項目預測結果,并結合用地規劃情況及和同類項目類比的情況,論證提出合理的建設規模;
4 盡可能全面地勾畫項目的整體構架。
6.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6.3.1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對項目的市場需求、資源供應、建設規模、工藝路線、設備選型、環境影響、資金籌措、盈利能力等,從技術、經濟、工程等方面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比較,并對項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財務、經濟效益及社會影響進行預測,從而提出該項目是否值得投資和如何進行建設的咨詢意見,為項目決策提供依據。
6.3.2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需要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參考國家現行的相關規范和標準。
6.3.3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規定,項目可行性研究過程中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編制專項評價報告,如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安全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交通影響評價等報告的編制。
6.4項目投資估算
6.4.1投資估算是在對建設地塊和地質條件,項目的建設規模、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工程方案及項目實施進度等進行研究并基本確定的基礎上,估算項目投入總資金,并測算建設期內分年資金需要量。投資估算作為制定融資方案、進行經濟評價,以及編制初步設計概算的依據。
6.4.2 投資估算編審應內容全面、費用構成完整、計算合理,編制深度滿足項目決策的不同階段對經濟評價的要求,編審依據、編審方法、成果文件的格式和質量應符合現行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6.4.3 經評審批準后的投資估算應作為編制設計概算的限額指標,投資估算中相關技術經濟指標和主要消耗量應作為項目設計限額的重要依據。
6.5BIM技術應用
6.5.1 項目決策階段創建的模型應根據項目全生命期的BIM應用策劃作出規劃,以實現模型及信息在后續環節中的充分利用。
6.5.2 將繁瑣的文字、圖紙資料、將碎片化與抽象化的需求整合到建筑信息模型文件中。
6.6咨詢成果及質量要求
6.6.1 項目建議書重點論證建設項目的必要性,要全面掌握宏觀信息,根據項目預測結果并結合用地規劃情況及和同類項目類比的情況,論證提出合理的建設規模,盡可能全面地勾畫項目的整體構架,減少較大建設內容的遺漏。項目建議書應通過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6.6.2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應滿足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規范等對報告的編制要求,并通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6.6.3 節能評估報告應科學全面評估對投資建設項目能源利用情況,須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等國家現行的節能法規、標準,并通過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6.6.4 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應滿足內容齊全、數據準確、論據充分、結論明確的要求,為決策者定方案、定項目提供依據。報告中確定的主要工程技術數據,應能滿足項目初步設計的要求,確定的融資方案,應能滿足項目資金籌措及使用計劃對投資數額、時間和幣種的要求,并能滿足銀行等金融機構信貸決策的需要,并通過投資主管部門的審批。
6.6.5 安全評價報告的編制須符合現行的安全預評價標準、規范和導則等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通過安監部門的審核。
6.6.6 社會穩定風險評價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報告內容、格式和要求,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結合內審意見進行編制,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獨立篇章,并通過政府或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6.6.7 水土保持方案應滿足國家現行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范》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6.6.8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應滿足現行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通過具有國土資源系統水文工程環境地質項目評審專家資格的專家對提交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進行的技術評審。
6.6.9 交通影響評價應滿足現行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評審,獲得《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審核意見書》等審批文件。
6.7投資人職責
6.7.1 投資人向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提供項目資料來源落實材料、初步設想方案等相關資料,供專業工程咨詢師編制項目建議書,完成后,投資人對項目建議書中,建設規模、場址選擇、投資估算、融資方案等內容進行確認,重點審核項目投資估算,同意后并向投資主管部門申報。
6.7.2專業咨詢工程師對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投資人對形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節能評估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安全評價、項目社會穩定性風險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交通影響評價等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進行確認,同意后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6.7.3 投資人應及時明確建設項目的功能需求和目標需求。
6.7.4 在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專業咨詢工程師編制決策階段的成果報告過程中,投資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7勘察設計階段
7.1項目管理
7.1.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明確勘察設計階段的負責人,界定管理職責與分工,制定項目的設計階段管理制度,確定項目設計階段工作流程,配備相應資源。
7.1.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在勘察設計階段項目管理的主要工作內容有:
1 設計負責人及其團隊的組建管理;
2 限額設計及優化設計管理;
3 設計質量管理;
4 設計進度管理;
5 設計變更管理;
6 設計服務配合協調管理;
7 項目勘察設計階段投資管理;
8 項目勘察設計階段的報建報批等。
7.2勘察任務書
7.2.1 勘察任務書是大中型基礎工程項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進行投資決策和轉入實施階段的法定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后應編制勘察任務書。
7.2.2 勘察設計工程師在擬定勘察任務書時,應把地基、基礎與上部結構作為互相影響的整體,并在調查研究場地工程地質資料的基礎上,擬定勘察任務書。
7.2.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對勘察任務書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有勘察任務書是否包含項目的意圖、設計階段(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要求提交勘察文件的內容、現場及室內的測試項目以及勘察技術要求等,同時應包含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各種圖表資料。
7.3工程勘察
7.3.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組織專業設計工程師編寫勘察實施方案,經投資人同意后開展項目的勘察工作。
7.3.2 勘察專業咨詢工程師按照現行的《巖土工程勘察規范》等勘察標準、規范和規程實施勘察作業,包括野外作業和室內試驗等。
7.3.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全面細致做好工程勘察文件的編制與審查,為設計和施工提供準確的依據??辈煳募攸c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 勘察文件應滿足勘察任務書委托要求及合同約定;
2 勘察文件應滿足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
3 對勘察文件進行內部審查,確??辈斐晒恼鎸嵭?、準確性;
4 檢查勘察文件資料應齊全;
5 工程概述應表述清晰、無遺漏,包括:工程項目、地點、類型、規模、荷載、擬采用的基礎形式等各方面;
6 勘察文件應滿足設計要求。
7.4設計任務書
7.4.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組織設計專業工程師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審設計任務書,對擬建項目的投資規模、工程內容、經濟技術指標、質量要求、建設進度等做出清晰界定,明確表達設計意圖、明確表達設計功能和要求的目的。
7.4.2 通過會議、資料等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地方規定等分析總結項目對于設計的需求,包括功能要求、進度要求、質量要求、設計深度要求,在此基礎上編制設計任務書。
7.4.3 設計任務書的審核主要針對設計成本目標,設計文件的質量、設計規劃的進度安排等方面進行。重點審核對設計要求內容的完整性,設計控制目標的合理性,和明確性。
7.5方案設計
7.5.1 項目設計方案應滿足投資人的需求和編制初步設計文件的需要,同時需向當地規劃部門報審。
7.5.2 項目方案設計成果文件的內容、深度等應符合現行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
7.5.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組織專家委員對方案設計進行審核,重點審核方案設計依據是否充分、功能需求是否滿足、工藝流線是否合理、內容是否完整、文件標識是否齊全規范、深度是否達到相關規定的要求,各專業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和其他有關規定。
7.5.4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組織專家委員對方案設計進行優化,選擇科學的方法進行多方案的比選,選擇能夠充分、合理反映項目設計需求的實施方案。
7.6初步設計
7.6.1方案設計通過投資人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可組織開展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文件的內容、深度等應符合現行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對于涉及建筑節能、環保、綠色建筑、人防、裝配式建筑等,其設計說明應有相應的專項內容。
7.6.2 對于技術要求相對簡單的民用建筑工程,當有關主管部門在初步設計階段沒有審查要求,且合同中沒有做初步設計的約定時,可在方案設計審批后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
7.6.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組織對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進行審查與優化,主要審查設計文件的深度是否達到要求,是否滿足消防規范的要求,是否對主要專業技術方案進行比選,是否滿足工藝設備安裝要求,是否滿足限額設計要求等內容。
7.7設計概算
7.7.1項目設計概算總投資應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及流動資金。
7.7.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編審設計概算時,應延續已批準的項目投資估算范圍、工程內容和工程標準,并將設計概算控制在已經批準的投資估算范圍內。如發現投資估算存在偏差,應在設計概算編審時予以修正和說明。
7.7.3 設計概算的編審依據、編審方法、成果文件的格式和質量應符合現行的設計概算編審相關標準規范規程的要求。
7.7.4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在編制或審核設計概算時,應比較并分析設計概算費用與對應的投資估算費用組成,提出相應的比較分析意見和建議。
7.8設計方案經濟比選與優化
7.8.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可采用合理有效的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和價值工程、全生命周期成本等分析方法對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設計進行多方案經濟比選,編制優化設計的方案經濟比選報告。
7.8.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根據經濟比選優化后的設計成果編制設計概算,并依次按照項目、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或專業工程進行分解作為深化設計限額。當超過限額時應提出修改設計或相關建設標準的建議,同時修正相應的工程造價至限額以內。
7.8.3 優化設計的方案經濟比選應包括對范圍及內容、依據、方法、相關技術經濟指標、結論及建議的優化。
7.9施工圖設計
7.9.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組織施工圖設計,其成果文件應能滿足施工招標、施工安裝、材料設備訂貨、非標設備制作、加工及編制施工圖預算的要求。
7.9.2 施工圖設計成果文件的內容、深度等應符合現行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對于涉及建筑節能設計的專業,其設計說明應有建筑節能設計的專項內容;涉及裝配式建筑設計的專業,其設計說明及圖紙應有裝配式建筑專項設計內容。
7.9.3 施工圖設計階段,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核。施工圖設計審核分為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自行組織的技術性及符合性審核,完成審查后的施工圖文件應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備案。
7.10施工圖預算
7.10.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編審施工圖預算,應根據已批準的項目設計概算的編制范圍、工程內容、確定的標準進行編審,將施工圖預算值控制在已批準的設計概算范圍內,與設計概算存在偏差時,應在施工圖預算中予以說明,需調整概算的應告知投資人并報原審批部門核準。
7.10.2 施工圖預算的編審依據、編審方法、成果文件的格式和質量應符合現行的施工圖預算相關標準規范規程的要求。
7.10.3 施工圖預算編審報告應將施工圖預算與對應設計概算的分項費用進行比較和分析,并應根據項目特點和預算項目,計算和分析整個項目、各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設計階段是項目投資控制的關鍵環節,建議由全過程工程咨詢牽頭單位協調,工程設計部門和工程造價咨詢部門分別編制項目概算、預算,并進行對數復核,以雙方對數確定并經審查機構審查通過的造價文件作為項目最終的概算文件、預算文件。
7.11BIM技術應用
7.11.1 在設計階段,宜將BIM技術用于優化設計方案,提高各專業溝通效率,通過各專業的協同設計提高設計質量。
7.11.2依據方案設計階段相關要求,完善初步設計階段的各專業建筑信息模型,并利用各專業建筑信息模型進行設計優化。
7.11.3 為項目建設的批復、核對、分析提供準確的工程項目設計信息,并為施工圖設計階段提供數據基礎。
7.11.4 設計階段的BIM應用,宜結合設計成果交付要求,基于模型形成設計圖檔,使BIM交付模型與設計圖檔相一致。
7.12咨詢成果及質量要求
7.12.1 勘察任務書及勘察方案等文件的編制滿足現行的《巖土工程勘察規范》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通過投資人的確認。
勘察成果資料中,咨詢人應當明示工程項目場地范圍內既有地鐵、隧道、城市地下燃氣管道和給水管道等地下設施的分布情況。
7.12.2 設計任務書、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文件的編制深度應符合現行的《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7.12.3 初步設計概算不超過項目可研估算,施工圖預算不超過初步設計概算。
7.13投資人職責
7.13.1 投資人應積極配合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完成設計階段工作,提供與設計工作相關的資料,監督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設計責任人員配備和履職情況。
7.13.2 投資人對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專業咨詢工程師編制的勘察任務書和設計任務書進行確認和審核,未通過審核的任務書應要求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重新修改,投資人再次確認和審核,直至通過。
7.13.3 審查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等設計文件。對設計文件中涉及的重要的造價信息如概算、預算等進行及時確認。協助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對概預算進行報批。
8招標采購階段
8.1項目管理
8.1.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參與或組織建立招標采購管理制度,確定招標采購流程和實施方式,規定管理與控制的程序和方法,經投資人確認后實施。
8.1.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在招標采購階段需要管理的內容有:
1 對項目招標采購策劃和實施流程進行管理;
2 審核招標條件;
3 審核招標公告、招標文件。
8.1.3 招投標工作應符合有關合同、設計文件所規定的技術、質量、和服務標準,符合進度、安全、環境和成本管理要求,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確保實施過程符合法律、法規及地方管理規定等要求。
8.2招標策劃
8.2.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及有關文件等組織招標策劃,招標策劃應包括下列內容:招標采購模式及合同模式的選擇,標段劃分,總承包與專業分包之間、各專業分包之間、各標段之間的界面劃分,擬采用的合同范本等。
8.2.2 招標策劃應考慮項目的類型、規模及復雜程度、進度要求、投資人的參與程度、市場競爭狀況、相關風險等因素。
8.2.3 招標策劃應在項目招標采購階段開始之前完成。對于投資規模大、建設期長、對于社會經濟影響深遠的項目,宜從項目決策階段開始。
8.2.4 招標策劃應遵循有利于充分競爭、控制造價、滿足項目建設進度要求以及招投標工作順利有序的原則進行。
8.2.5 招標策劃應經過相關部門審核,并經投資人批準后實施。必要時,招標策劃應按規定進行變更。
8.3招標文件
8.3.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示范文本等編制或審核招標文件時,應結合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的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8.3.2 招標文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1招標范圍是否準確;
2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求;
3技術與質量標準、技術要求、進度要求是否滿足項目要求;
4招投標活動的進度安排是否滿足整體項目進度計劃要求;
5所附的合同條款是否滿足投資人和項目的目標要求以及現行法律法規、相關規范的規定;
6評標方法是否符合科學、公平、合理的要求,是否符合項目性質。
8.4工程量清單
8.4.1 項目工程量清單應依據相關工程量清單計量標準編制。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項目,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和行業相關規程規定。非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8.4.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按照現行的國家《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如遇現行計算規范未規定的項目,可按補充項目進行編制。
8.4.3 審核工程量清單時,注意審核圖紙說明和各項選用規范是否符合技術要求,并審核工程量清單中對主要設備的型號、規格、品牌等要求是否符合要求,重點關注界面劃分,是否有漏項或是對造價有重大影響的子目等。
8.5最高投標限價
8.5.1 最高投標限價的工程量應依據招標文件發布的工程量清單確定,最高投標限價的單價應采用綜合單價,其綜合單價應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
8.5.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編制的最高投標限價應客觀反映市場真實價格,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
8.5.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將最高投標限價與對應的單項工程綜合概算或單位工程概算進行對比,出現實質性偏差時應告知投資人并進行相應調整。
8.5.4 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與審核應符合現行的的相關標準規范規程等要求。
8.6招標過程管理
8.6.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完成項目的招標過程管理。
8.6.2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編制或審核招標進度計劃并嚴格執行。
8.6.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針對項目的需要,組織專業咨詢工程師在開標后、定標前,對投標報價進行分析,對需要清標的項目編制清標報告成果文件。清標報告應包括清標報告封面、清標報告的簽署頁、清標報告編制說明、清標報告正文及相關附件。清標報告正文宜闡述清標的內容、清標的范圍、清標的方法、清標的結果和主要問題等。
8.6.4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須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依據現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科學合理擬訂項目合同條款。
8.7BIM技術應用
8.7.1 基于BIM模型優化成果的施工標段劃分,減少各標段之間的工作沖突,消除傳統施工過程中,由于工作界面沖突而導致效率低下等問題。
8.7.2 根據BIM模型編制準確的工程量清單,達到清單完整、快速算量、精確算量,有效地避免漏項和錯算,最大程度地減少施工階段因工程量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8.8咨詢成果及質量要求
8.8.1 招標策劃書應滿足投資人需求,并符合項目實際情況及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2019年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8.8.2 招標文件的編制滿足國家現行的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及其他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8.8.3 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編制的內容、依據、要求和表格形式等應符合現行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有關規定及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相關計價依據、標準。
8.8.4 項目的招標采購合同應該體現公平、公正和雙方真實意愿反映的特點,其合同條款的額擬定應符合現行的合同范本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8.9投資人職責
8.9.1 投資人負責監管項目全過程承包人的招標活動,參與項目的服務事項和工程施工的合同談判、簽訂、履約。
8.9.2 投資人應明確建設場地的提供時間,及時明確對擬建項目的質量、造價、進度、安全環境管理、風險控制、系統協調性和程序連續性方面的需求信息,為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編制投資人需求分析報告及后續招標工作提供依據。
9工程施工階段
9.1項目管理
9.1.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對項目進行投資、進度、質量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全面管理的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和業務關系。
9.1.2 明確投資控制目標、進度目標、質量目標和安全目標,在實施階段主要起到監督、協調、管理的作用。
9.1.3 負責項目投資管理的決策,確定項目投資控制的重點難點,確定項目投資控制目標,并對項目的專業造價工程師的工作進行過程和結果的考核。
9.1.4 編制項目施工總控計劃,組織建立項目進度管理制度,明確進度管理程序、規范進度管理職責及工作要求。
9.1.5 質量管理應堅持缺陷預防的原則,按照策劃、實施、檢查、處置的循環方式進行系統運作。
9.2項目現場的勘察設計咨詢
9.2.1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檢查勘察現場及室內試驗主要崗位操作人員的資格,及所使用設備、儀器計量的檢定情況。
9.2.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檢查勘察進度執行情況、審查專業勘察設計工程師提交的勘察費用支付申請表,以及簽發勘察費用支付證書,并應報投資人。
9.3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
9.3.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約定,按照現行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遵循事前控制和主動控制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監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方式對項目實施監理,并及時準確記錄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9.3.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人報審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符合要求后應予以簽認。
9.3.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工程計量和付款簽證:
1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在工程款支付報審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額進行復核,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并提出相應的支持性材料。
2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簽認后報投資人審批。
3專業監理工程師根據投資人的審批意見,向承包人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
9.3.4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人報審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和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提出審查意見,并應由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審核后報投資人。
9.3.5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職責,并應將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方法和措施納入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9.4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處理
9.4.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依據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約定處理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解除等事宜。
9.4.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可按下列程序處理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
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申請,提出審查意見。對涉及工程設計文件修改的工程變更,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組織專業設計工程師、承包人召開論證工程設計文件的修改方案的專題會議。
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影響作出評估。
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組織投資人、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變化,會簽工程變更單。
4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根據批準的工程變更文件監督承包人實施工程變更。
9.4.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可按下列程序處理承包人提出的費用索賠:
1 受理承包人在發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的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2 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3 受理承包人在發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的費用索賠報審表;
4 審查費用索賠報審表。需要承包人進一步提交詳細資料時,應在發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發出通知;
5與投資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后,在發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簽發費用索賠報審表,并報投資人。
9.4.4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處理發承包合同爭議時應進行下列工作:
1 了解合同爭議情況;
2 及時與合同爭議雙方進行磋商;
3 提出處理方案后,由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協調;
4 當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提出處理合同爭議的意見。
9.5工程文件資料管理
9.5.1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建立完善工程文件資料管理制度,宜設專人管理工程文件資料,
9.5.2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整理、編制、傳遞工程文件資料,并按項目的統一規定標識,完整存檔。
9.5.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宜采用信息技術進行工程文件資料管理,重要項目文件和檔案應有紙質介質備份。
9.6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9.6.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組織檢查承包人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建立安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急管理體系,督促施工單位按按國家相關法規落實危大工程專項管理措施。
9.6.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9.6.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及時發現并處置安全事故隱患。
9.6.4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建立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確定環境保護管理的目標,明確管理內容和考核要求,實施環境影響評價,配置相關資源,落實環境保護措施。
9.7BIM技術應用
9.7.1 施工階段的模型應基于設計階段交付的模型,并根據BIM施工應用需要,創建形成施工模型、專項施工模型等子模型。
9.7.2 施工總承包方宜負責管理專業分包方的BIM應用,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整合專業分包施工模型在各個施工階段的BIM應用。
9.7.3 施工階段的BIM應用應結合工程實施的需求和不同施工階段的特點進行。
9.7.4 施工階段采用BIM技術進行4D施工進度模擬,對比現場實際進度,實施調整施工計劃,便于對施工情況進行審核。
9.7.5 通過BIM模型配合傳統造價軟件進行成本輔助管理,增加項目的可控性,降低造價。
9.7.6 將BIM模型結合手持終端帶入施工現場,通過模擬施工單位上報的施工方案、技術交底及運營方案等,對現場施工質量狀況進行檢查,便于投資人的管理與監督.
9.7.7 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建立項目協同管理平臺,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協調組織各參建方進行項目智慧化、信息化建設。以便為后續數字化運營奠定基礎。根據項目需求以項目建設期的協同管理平臺為基礎建立項目運維管理平臺,做到“智建、慧管”
9.8咨詢成果及質量要求
9.8.1 工程施工階段的相關會議紀要及施工檔案整理應符合現行的《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9.8.2 工程施工階段對項目的專項設計應符合現行的《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9.8.3 項目的開工報告、單位或分項工程質量驗收簽證、過程工序評定報告、單位工程竣工證明等過程文件均需通過投資人的審核。
9.8.4 質量驗收記錄等施工過程中的資料應滿足現行的《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規定。
9.8.5 資金使用計劃、工程計量與工程款審核、詢價與核價、工程變更、工程索賠和工程簽證審核、合同期中結算、終止結算審核、工程造價動態管理等成本控制成果文件應符合現行的工程造價管理標準、規范、規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9.9投資人職責
9.9.1 投資人在工程施工階段應及時協調、配合、管理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的工作,監督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主要專業責任人員的配備、履職情況及項目的實施情況。
9.9.2 投資人協助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辦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規劃、建設和消防等相關報建手續,加快辦理項目相關報建手續。
9.9.3 投資人負責建設資金申請、劃撥和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9.9.4 投資人應協助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監督承包人的安全管理、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
10竣工驗收階段
10.1項目管理
10.1.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建立項目竣工階段管理制度,明確項目竣工階段管理的職責和工作程序。
10.1.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實施下列項目竣工階段工作:
1 編制項目竣工階段計劃;
2 提出有關竣工階段管理要求;
3 理順、終結所涉及的對外關系;
4 執行相關標準與規定;
5 清算合同雙方在合同范圍內的債權債務。
10.2竣工驗收
10.2.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編制工程竣工驗收計劃,經投資人批準后執行。工程竣工驗收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竣工驗收工作內容;
2 竣工驗收工作原則和要求;
3 竣工驗收工作職責分工;
3 竣工驗收工作順序與時間安排。
10.2.2 竣工驗收工作按計劃完成后,承包人應自行檢查,根據規定在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的監理專業咨詢工程師組織下進行預驗收,合格后向投資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
10.2.3 竣工驗收的條件、要求、組織、程序、標準、文檔的整理和移交,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10.2.4 投資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后,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協助投資人編寫竣工驗收報告書。
10.2.5 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進行工程移交。
10.3竣工結算
10.3.1 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應按照約定的條件向投資人提出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報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審核,經審核后報投資人確認。
10.3.2 竣工結算應由承包人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審核,投資人審查,三方共同確認后支付。
10.3.3 竣工結算依據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合同文件、補充協議及相關會議紀要;
2 竣工圖和工程變更文件;
3 有關技術資料和材料代用核準資料;
4 工程計價文件和工程量清單;
5 雙方確認的有關簽證和工程索賠資料。
10.4竣工資料管理
10.4.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組織各參與方將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積累納入工程建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范圍。
10.4.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承包人等參與方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投資人移交。
10.4.3 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人負責收集、匯總各分包人形成的工程檔案,并應及時向投資人移交;各分包人應將本分包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時移交總承包人。項目由幾個承包人承包的,各承包人負責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項目的工程文件,并應及時向投資人移交。
10.4.4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對工程文件的立卷歸檔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驗收合格后,須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10.5竣工移交
10.5.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在移交前的準備工作有:
1 組織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2 督促承包人成立清掃小組,對各類建筑垃圾及時進行清理;
3 審核承包人編寫的使用維護手冊(工程移交前,承包人應編寫使用維護手冊);
10.5.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組織實物移交并獲得移交證書,督促承包人編制主要設備移交清單,包括設備名稱、型號、數量、安裝地點等信息。
10.6竣工決算
10.6.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協助投資人依據規定編制并實施竣工決算。
10.6.2 竣工決算應綜合反映竣工項目從籌建開始至項目竣工交付使用為止的全部建設費用、投資效果以及新增資產價值。
10.6.2 編制竣工決算應遵循下列程序:
1 收集、整理有關竣工決算依據;
2 清理賬務、債務、結算物資;
3 填寫竣工決算報表;
4 編寫竣工決算說明書;
5 按規定送審。
10.6.3 編制工程竣工決算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所確定的工程內容已完成;
2 單項工程或項目竣工結算已完成;
3 收尾工程投資和預留費用不超過規定的比例;
4 涉及法律訴訟、工程質量糾紛的事項已處理完畢;
5 其他影響工程竣工決算編制的重大問題已解決。
10.7保修期管理
10.7.1 承包人應制定工程保修期管理制度。
10.7.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協助投資人與承包人簽訂工程保修期保修合同,確定質量保修范圍、期限、責任與費用的計算方法。
10.7.3 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內應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回收質量保修資金。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對承包人實施的相關服務工作進行監督。
10.7.4 承包人應根據保修合同文件、保修責任期、質量要求、回訪安排和有關規定編制保修工作計劃,保修工作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主管保修的部門;
2 執行保修工作的責任者;
3 保修與回訪時間;
4 保修工作內容。
10.7.5 承擔工程保修階段的服務工作時,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定期回訪。
10.7.6 對投資人或運營人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安排相關人員進行檢查和記錄,并應要求承包人予以修復,同時應監督實施,合格后應予以簽認。
10.7.7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并應與投資人、承包人協商確定責任歸屬。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應核實承包人申報的修復工程費用,并應簽認工程款支付證書,同時應報投資人。
10.8BIM技術應用
10.8.1 竣工驗收時,將竣工驗收信息添加到施工過程模型,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修正,以保證模型與工程實體的一致性,進而形成竣工模型。
10.8.2 驗收過程借助BIM模型對現場實際施工情況進行校核,譬如管線位置是否滿足要求、是否有利于后期檢修等。
10.8.3 竣工BIM模型搭建將建設項目的設計、經濟、管理等信息融合到一個模型中,便于后期的運維管理單位使用,更好、更快地檢索到建設項目的各類信息,為運維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10.8.4 BIM模型進行建筑空間管理,其功能主要包括空間規劃、空間分配、人流管理(人流密集場所)等。
10.8.5 利用BIM模型對資產進行信息化管理,輔助投資人進行投資決策和制定短期、長期的管理計劃。
10.8.6 將建筑設備自控(BA)系統、消防(FA)系統、安防(SA)系統及其他智能化系統和建筑運維模型結合,形成基于 BIM 技術的建筑運行管理系統和運行管理方案,有利于實施建筑項目信息化維護管理。
10.8.7 利用BIM模型和設施設備及系統模型,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模擬演練。10.8.8 利用BIM模型和設施設備及系統模型,結合樓宇計量系統及樓宇相關運行數據,生成按區域、樓層和房間劃分的能耗數據,對能耗數據進行分析,發現高耗能位置和原因,并提出針對性的能效管理方案,降低建筑能耗。
10.9咨詢成果及質量要求
10.9.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通過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審核,并通過相關部門驗收機構組織的專家評估驗收。
10.9.2 驗收組名單及竣工驗收簽到表、觀感評定、竣工驗收備案表等竣工驗收備案過程形成的成果文件應滿足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0.9.3 竣工決算報告、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編制,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填制工程決算報告;概算明細、項目名稱及金額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概算等文件進行填寫,一般不允許更改;鐵路、碼頭等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報告,依據部委和行業規定,有特殊要求的,在按照財政部規定編制工程決算報告后,再按照部委和行業規定,編制特殊要求報告;基本報表、其他附表中的數據之間應具有嚴謹的邏輯關系,注意保持一致。
10.9.4 竣工結算報告的編制應滿足現行的與工程結算相關的標準規范規程等的規定。
10.10投資人職責
10.10.1 投資人組織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和申報項目結決算審計及竣工財務決算。
10.10.2 投資人配合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完成資產移交工作。
11運營維護階段
11.1項目管理
11.1.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制定和實施項目管理后評價和績效評價制度,規定相關職責和工作程序,采納項目相關方的合理評價意見。
11.1.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對項目運營階段的評價和管理過程應公開、公平、公正,評價結果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11.1.3 對項目的后評價及績效評價應采取適合工程項目特點的評價方法,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相配套,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
11.1.4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對項目在運營階段進行設施和資產管理工作。
11.2項目后評價
11.2.1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組建滿足專業評價要求的工作組,在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的基礎上,結合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文件的相關內容,對項目進行全面系統地分析評價,必要時應參照初步設計文件的相關內容進行對比分析。
11.2.2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要求,根據業內應遵循的評價方法、工作流程、質量保證要求和執業行為規范,獨立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按時、保質地完成項目后評價任務,提出合格的項目后評價報告。
11.2.3 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在開展項目后評價的過程中,應重視公眾參與,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并在后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11.3項目績效評價
11.3.1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 科學規范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2 公正公開原則??冃гu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并接受監督。
3 分級分類原則。績效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各預算部門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4 績效相關原則??冃гu價應當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當清晰反映支出和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系。
11.3.2 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2 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3 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4 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5 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11.3.3 績效評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確定績效評價對象;
2 下達績效評價通知;
3 確定績效評價工作人員;
4 制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5 收集績效評價相關資料;
6 對資料進行審查核實;
7 綜合分析并形成評價結論;
8 撰寫與提交評價報告;
9 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11.4設施管理
11.4.1 設施管理應涵蓋并整合流程、服務、活動和設施、實現成本效益、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場所,并確保提供有效的設施服務。主要的服務內容包括:
1空間管理;
2租賃管理;
3 運維管理;
4 環境與風險管理;
5 家具和設備管理;
6 工作場所管理;
7 物業管理;
8其它系統與運維系統的數據交換管理。
11.4.2 設施管理使項目增值的具體途徑包括價值管理和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等。
11.5資產管理
11.5.1 資產管理涉及內容包括協調和優化規劃、資產選擇、采集/開發、利用、服務(維修)和最終處置或更新相應的資產和資產系統,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資金的價值和利益相關方期望的滿意度。
11.5.2 資產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
1 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2 運營安全分析和策劃;
3 項目的運營資產清查和評估;
4 項目的招商策劃和租賃管理。
11.6BIM技術應用
11.6.1 運維模型宜關聯信息應在設計、施工的建設期,具備資產基本信息和建設各階段資料信息。
11.6.2 運維模型宜在竣工模型基礎上,添加資產運維管理信息,實現性能分析評估,資產設施管理,優化建筑運行狀態,滿足運營管理生產需要。
11.6.3 運維模型宜在竣工模型基礎上,實現資產清冊、資產日常使用、調撥、更新管理、全壽命期成本統計分析、故障趨勢分析、報廢評估及資產折舊等資產管理功能。
11.7咨詢成果及質量要求
11.7.1 項目后評價報告可參考現行的《中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指南》、《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的通知》等文件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1.7.2 績效評價報告應滿足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經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方案或調整方案等國家相關規定,以及各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關于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管理辦法及規定。
11.7.3 設施管理報告可參考國際設施管理標準文件進行編制。
11.8投資人職責
11.8.1 投資人組織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開展項目后評價的自評工作,并配合評估機構開展項目后評價。
11.8.2 投資人組織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開展項目績效評價的自評工作,并配合評估機構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11.8.3 項目進入運營階段后,投資人對運營人的設施管理、資產管理的工作進行管理、協調和監督。
12法律責任
12.0.1 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應約定明確的退出機制、相應的處罰賠償條款和確保咨詢項目繼續實施的替代機制。投資人和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任何一方不履行咨詢合同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可終止咨詢合同的執行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2.0.2 在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履約過程中,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終止咨詢合同的執行,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0.3 對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及相關專業咨詢責任人未盡到職責而給投資人及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0.4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全過程工程咨詢資格的,應當依法終止咨詢合同的履行,并向社會曝光。投資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0.5 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存續期間發生爭議的,當事各方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應當繼續履行咨詢合同義務,保證咨詢項目的持續性。爭議不能達成共識的,依法提請仲裁機構或法院裁決。
附錄B: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計費方法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計費方法
為規范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收費行為,確保優質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維護委托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健康發展,本合同建議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計費采取“1+N”疊加計費模式,具體方法如下:
“1”是指“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費”,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費等于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收費基價*收費調整系數。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收費基價即完成項目決策、勘察設計、招標采購、工程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維護六個階段“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的服務內容后投資人應支付的項目管理服務費用。收費調整系數根據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的服務內容和周期,結合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自然環境因素、社會因素、投資人要求等)等綜合考慮。本合同建議的“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收費基價”的參考費率如附表所示。
“N”是指項目全過程其他各專業咨詢(如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勘察、設計、招標采購咨詢、造價咨詢、工程咨詢人、運營維護咨詢、BIM咨詢等)的服務費,其他各專業咨詢服務費率可依據傳統收費依據或市場收費慣例執行。
附錄D 全過程工程咨詢主要管理制度
(資料性附錄)
E.1 安全管理制度
E.2 質量管理制度
E.3 技術管理制度
E.4 建設協調管理制度
E.5 進度管理制度
E.6 造價管理制度
E.7 物資和招投標管理制度
E.8 合同管理制度
E.9 檔案管理制度
E.10 信息管理制度
E.11 其他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勘察、設計、監理、造價、招標采購)
來源:網絡